邯鄲初中生被殺案背后,幾個法律問題要厘清
“本案或成刑事責任年齡下調(diào)后,第一起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。從司法習慣的角度來看,若三名嫌疑人被最高檢核準追究刑事責任,或?qū)⒊蔀橐粋€先例?!?/p>
連日來,河北邯鄲13歲中學生遇害一案輿論持續(xù)發(fā)酵,針對此案中的法律問題,中新網(wǎng)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、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勇輝律師。
01
追究刑責的審查程序是什么?
據(jù)官方通報,3月10日,邯鄲市肥鄉(xiāng)區(qū)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。3月11日,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,現(xiàn)已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。據(jù)央視新聞報道,3月18日,警方表示,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。
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,本案的案件審查程序和刑事責任能力劃分引起社會熱議。
我國《刑法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,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;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、強奸、搶劫、販賣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(zhì)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,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調(diào)整——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,情節(jié)惡劣,經(jīng)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“經(jīng)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”被認為是追究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前置審查程序。
朱勇輝指出,根據(jù)《刑法》第四十九條,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,那么本案的量刑范圍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。而根據(jù)《刑法》第十七條,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,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因此,本案若判處10-15年有期徒刑,可認為是從輕處罰,若減輕處罰,則在下一個量刑幅度,也就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量刑。
對于本案最終如何裁決,他表示還要看后續(xù)偵查、審判過程中是否出現(xiàn)有助于被告人量刑的情節(jié),例如被告人家屬的賠償情況、被害人家屬是否諒解、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(tài)度和可改造程度如何等。
02
是否牽涉刑責年齡再調(diào)整?
“2021年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做出在特定后果和特定程序下,12-14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規(guī)定,實則是順應了目前社會發(fā)展和犯罪的情況。”朱勇輝表示。
他認為,如果在犯罪統(tǒng)計數(shù)據(jù)上,沒有顯示出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大量、普遍性的犯罪且必須進行刑事責任追究,則再次下調(diào)刑事責任年齡目前是不必要的。調(diào)整刑事責任年齡,需要與整個社會的動態(tài)犯罪數(shù)據(jù)相適應。
阮齊林認為,刑法不是萬能的,它通過懲罰產(chǎn)生一些效果,一方面表明其嚴厲性、嚴肅性,不允許觸犯,觸犯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,以維護法律的公信力,樹立人們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;另一方面對被害人和社會公眾起到安撫的作用。但同時,很多犯罪是偶然的、個別的,不可預測與防范,法律只能制定一個普遍的規(guī)則,適用于普遍的情況。
2023年,最高檢堅持依法懲戒和教育挽救相結(jié)合,對涉罪未成年人寬容不縱容。對于實施嚴重犯罪、性質(zhì)惡劣、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,依法懲治、該嚴則嚴,批準逮捕2.7萬人、提起公訴3.9萬人。
朱勇輝表示,在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,教育和懲治缺一不可?!吧鐣?、學校和家庭對孩子的法治教育,應該從一個人從有意識開始,就向其灌輸遵守社會規(guī)則、尊重他人生命和權利的意識。同時,司法上的懲罰性措施也是有必要的,因為從人性的角度來說,一個人只有切身感受到了犯錯的代價,才會吸取教訓不再犯錯。因此,懲罰也是教育的一種形式。”
“法律是最后的手段,更重要的還是社會、學校、家庭要給孩子更好的教育?!比铨R林說。
編輯:樸麗娜
責編:張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