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維持原判
從“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”遇害女生父親李勝處獲悉,該案二審將于9月20日上午在云南高院宣判,據(jù)悉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維持原判,具體事情怎么?南京女孩李倩月案件來龍去脈是如何樣的呢?和騰閱網(wǎng)小編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吧。
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維持原判
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9月20日二審宣判,據(jù)云南法院網(wǎng)通報,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嶠、張晨光、曹澤青有意殺人、上訴人洪嶠、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,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李勝在宣判后告訴北青報記者,他對此次二審結果表示愜意,會帶著判決書去女兒墓前祭拜,“洪嶠經(jīng)過視頻的方式出席了宣判,我感受他人都癱在那兒了,他應該也明白自己會有如此的一個結果?!?/p>
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,上訴人洪嶠、張晨光、曹澤青有意非法剝奪他人一輩子命,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有意殺人罪。洪嶠、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他人數(shù)額較大的財物,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。
洪嶠犯有意殺人罪、盜竊罪,應數(shù)罪并罰。在有意殺人共同犯罪中,洪嶠系犯意提起者,并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,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,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(fā)地,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,罪責最為突出;
張晨光、曹澤青與洪嶠共謀,具體實施殺人行為,共同致李某月死亡,罪責相當,三人均系主犯。洪嶠無視他人一輩子命,作案手段殘忍,社會危害性極大,罪行極其嚴重,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,毫無悔罪之心,應依法懲處。
張晨光、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洪嶠,且具有坦白情節(jié),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習慣原則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晰,證據(jù)真的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。審判程序合法。故作出前述裁定。
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,依法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。當事人近親屬、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、媒體記者及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、宣判。
李勝表示:“后面還有最高法的死刑復核,直到洪嶠被執(zhí)行死刑之前,我都可不能松懈,會一直堅持到正義降臨的那一天?!?/p>
此前該案二審開庭后,李勝表示,案件主犯之一洪嶠遠程出庭受審,其表示自己無罪,并稱自己有精神疾病。但法院駁回了其要求精神鑒定的要求。李勝稱,庭審中洪嶠表示,其有立功表現(xiàn),案件涉及一人在菲律賓持槍搶劫的案件。
此次二審宣判后,李勝表示,關于洪嶠自稱有立功表現(xiàn)和精神疾病的講法,法院均予以駁回。
李勝此前介紹,為避免睹物思人,導致傷心,女兒入土為安時,家人將她的照片、首飾等都安放在墓中。近日,他在短視頻平臺發(fā)聲稱,有部分網(wǎng)友對他和死去的女兒實施網(wǎng)絡暴力。但他告訴記者,自己目前不想起訴這些網(wǎng)友,只希望等待洪嶠的死刑執(zhí)行,“那之后,我和妻子才能恢復以往的平靜日子?!?/p>
南京女孩李倩月案件來龍去脈
2020年7月9日,那個出生于1998年,剛畢業(yè)不久的女孩,忽然失聯(lián)了。
李倩月是家中的獨生女。平日里,她幾乎每天都會和家里聯(lián)系。
隨后,李倩月的父親李勝找到了她的時任男友洪嶠,后者還陪同他們報了警。但是李勝沒想到,洪嶠才是這一悲劇的始作俑者。
7月7日,該案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宣判。雖然是視頻宣判,即被告人可不能到場,但李家人仍然趕到了西雙版納,希望能現(xiàn)場得知這一結果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被告人洪嶠與李某月系戀人關系,后二人發(fā)生矛盾,洪嶠產(chǎn)生殺害李某月之意,并邀約被告人張晨光、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打算。2020年7月6日,洪嶠等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選定云南省勐??h普洱茶公園為作案地方,由洪嶠誘騙李某月前往勐??h,并且提供資金及作案工具,后洪嶠帶領張晨光、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辦法并交待作案細節(jié)和定時匯報等要求。9日上午,張晨光、曹澤青到達勐??h。當晚,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方,曹澤青、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。
2019年5月,被告人洪嶠指使被告人祁文強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度假區(qū)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(價值人民幣18000元)。
最終,一審法院以有意殺人罪判處洪嶠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,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;對張晨光、曹澤青分別以有意殺人罪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洪嶠、張晨光、曹澤青有意非法剝奪他人一輩子命,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有意殺人罪。被告人洪嶠、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他人數(shù)額較大的財物,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。洪嶠犯有意殺人罪、盜竊罪,應數(shù)罪并罰。在有意殺人共同犯罪中,洪嶠系犯意提起者、策劃者、指揮者,并提供作案費用,誘騙被害人至案發(fā)地,張晨光與曹澤青積極參與策劃、分工合作殺害被害人,三被告人均系主犯,其中洪嶠的地位最高,罪責最為突出。洪嶠因與被害人戀愛糾紛,精心策劃犯罪,指使張晨光、曹澤青將被害人殺害并掩埋,犯罪情節(jié)非常惡劣,罪行極其嚴重,認罪、悔罪態(tài)度差,主觀惡性深,人身驚險性大,依法予以嚴懲。
法院表示,張晨光、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洪嶠,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認罪態(tài)度好,判處死刑可不馬上執(zhí)行。在盜竊共同犯罪中,洪嶠首起犯意,指揮祁文強具體實施盜竊行為,二被告人均系主犯,其中洪嶠的罪責更為突出。祁文強到案后主動交代盜竊犯罪事實,構成自首,依法能夠從輕處罰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在案件審理期間,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、陳壽萍要求嚴懲被告人、自愿放棄賠償,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,法院裁定予以準許。
李勝講,宣判的過程中他一直很注意觀察洪嶠的表情,對方一直表現(xiàn)得很平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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