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挖下水道掏出錢幣手表吊墜
下水道是一種都市公共設施,指建筑物排放污水和雨水的管道;也指都市、廠區(qū)或村莊排除污水和雨水的地下通道,據悉男子挖下水道掏出錢幣手表吊墜,詳細事情是如何樣的呢?男子下水道里挖出錢幣手表玉器是確實嗎?和騰閱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。
男子挖下水道掏出錢幣手表吊墜
近日河南許昌。一男子在家挖下水道,忽然有了小驚喜。下水道里扒拉出了一堆硬幣,隨之還有玉件和手表。男子將這些清洗后發(fā)現,硬幣大多是壹分、貳分、伍分的。
硬幣現在基本很少見了,手表是1980年代左右的,差不多嚴重損壞,其中的兩塊玉件男子也看不懂成色和工藝,但估摸著這些東西應該都不值啥錢,后來感受這件事很故意思,因此就拍視頻發(fā)布到網上。
有的網友講,這是要發(fā)財了,再放一世紀就更值錢了。還有的講,不用想太多,值不了幾個錢,但這些幾分的硬幣很有紀念意義,好好留著吧。還有的網友講,不要動,這屬于國家的,要交公。
男子挖出的這堆東西究竟屬于誰呢?“屬于誰”在民法上算是“所有權咨詢題”。
首先要定性,男子挖出來的寶貝是否屬于文物。依照據常識推斷,這堆硬幣和八九十年代的手表很定不屬于文物,至于兩塊玉件則值得商榷,是否屬于文物有待于鑒別。能夠分以下幾種事情討論:
1、假如屬于文物,則依照《文物保護法》第五條規(guī)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、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,屬于國家所有。如今男子應將玉件上交,假如發(fā)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,使文物得到保護的,由國家賦予精神鼓舞或者物質獎勵。
2、假如屬于遺失物(遺忘物),有這么一種可能,算是這堆東西是某人刻意放在這個地方,不過由于時刻久遠不記得了,那個人是不是原來的房主?或者是某人不小心弄丟了。
假如屬于遺失物(遺忘物),我國《民法典》等法律規(guī)定,拾得遺失物、發(fā)現遺忘物后,拾得人或發(fā)現人均應通知遺失人、遺忘人并報告有關部門,待真正權利人浮現后物歸原主。
3、顯然不屬于礦藏。我國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(guī)定,礦藏、水流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。此處的礦藏具有自然屬性,強調的是對自認資源的保護,男子發(fā)現的這堆寶貝基本上人工產物,不適用于該條規(guī)定。
結合發(fā)現場景分析,地方是在男子自己家里的下水道里,硬幣、手表和器件應該是并且期浮現產物,均為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,于是屬于文物的可能性很小。
這個時候出生的人現在都三四十歲了,這些物件也有三四十年了,這么長的時刻無人來尋找,再加上也不是什么貴重的物品,于是屬于遺失物(遺忘物)的可能性也很小。
綜上,男子發(fā)現的這堆東西,似乎率是被人拋棄或者不計劃要了的一般物件,如今該隊物件屬于“無主物”,適用民法上的“先占先得”原則,通俗來說,就跟垃圾桶里撿垃圾一樣,誰先撿到算是誰的。
來源:騰閱網